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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3 11:41:58www.cn010w.com点击:4287次
古筝考级1-10级,一律采用《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新华出版社出版)。
教材中各级曲目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由于教材第一版印刷失误,“★”标记未能在曲目表中体现,现将各级之规定曲目公布如下,请考生在教材相应级别曲目中自行标上:
一级《在北京的金山上》、《孟美女》、《关山月》、《穿花峰》;
二级:《小鸟朝凤》、《三十三板》、《上楼》、《开扇窗》;
三级:《旱天雷》、《锦上花》、《西江月》、《河南八板》;
四级:《渔舟唱晚》、《纺织忙》、《小小竹排》、《汉宫秋月》;
五级:《洞庭新歌》、《浏阳河》、《山丹丹开花红艳艳》、《闹元宵》;
六级:《丰收锣鼓》、《春到拉萨》、《瑶族舞曲》、《香山射鼓》;
七级:《秦桑曲》、《战台风》、《庆丰收》、《铁马吟》;
八级:《雪山春晓》、《长城调》、《井岗山上太阳红》、《东海渔歌》;
九级:《林冲夜奔》、《草原英雄小姐妹》、《木卡姆散序与舞曲》、《黔中赋》。
考级要求如下:
1、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
2、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
3、报考5级以上(含5级)的考生,原则上不跳级。考级时,不论跳级或不跳级,都必须准备前一级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考核。
4、考试时,所有曲目一律背谱演奏。考试中,考官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全国音乐古筝考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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