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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音乐电子琴考级要求

2008/5/23 11:49:35www.cn010w.com点击:6833次

  电子琴考级1-9级,一律采用《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和《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为考级教材,不使用其它教材。
  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按教材中的要求实施。
  2、乐曲:由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钢琴曲、两首电子琴曲(共计三首)参试。
  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电子曲目:上述两首电子琴曲目也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重奏曲目的考级教材一律使用《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中国音乐家协会者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
  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每四人为一组自愿结合,四人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
  以重奏曲代替电子琴曲的具体考试方法:四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的基本练习及一首钢琴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部分的电子琴曲(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需每人再单独弹一首电子琴曲,若选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电子琴曲)。重奏不要求北谱。
  选择重奏的四位考生,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以便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报考重奏考级的考生,同一级别内,其准考证编号1-4号为一组,5-8号为又一组,依次类推,各考场报名处必须把报考电子琴独奏和重奏的考生分类编号,两个项目的编号不能混淆在一起。
  3、视奏与编配:7-9级的考生(含重奏考级的考生),需按照专家委员会编的《视奏与编配试题集》中的有关要求准备视奏与编配的考试。
  4、除视奏与重奏曲目外,所有曲目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考官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全国音乐电子琴考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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