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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船王”凿船抗日向台当局求偿 被判逾时败诉

2016/4/27 13:26:23  www.cn010w.com  点击:630次

,“华北船王”贺仁庵1937年抗日战争期间,凿沉7艘轮船阻塞航道抗敌。贺仁庵4名子女接续亡父意愿,向台当局索赔,打行政诉讼要求台“交通部”给付4艘轮船征用补偿金2974万元(新台币,下同),以及迄今依年利率5%计算的70多年利息。台“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已超过15年时效,判决贺家败诉确定。 
    1887年出生的贺仁庵,在中国航运史上曾是叱咤风云的人物,他开设的“长记轮船行”,在1937年配合当局对日抗战,遵照青岛市政府征收命令,将长春、华顺等7艘轮船,凿沉放水沉没在山东青岛市胶州湾航道,阻止日军进犯。
    抗战结束后,当局对战时征用的商轮核定赔偿,但贺仁庵的长记轮船行却未获赔偿,为争取补偿,贺仁庵从1947年一路求偿,虽获当局应允要赔,却仅获一纸公文回称“俟光复大陆后核办”。
     贺仁庵过世后,他的4名子女,3年前以继承人身份接续求偿,主张4艘沉船总重2974吨,应核发征用补偿金2974万元和70多年的利息,本息合计逾亿元。贺家在“交通部”拒赔、提诉愿又被驳回,就提出行政诉讼。
    台“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程序法实施前,人民对公法征用补偿请求时效,类推适用“民法”的15年,本案发生在1937年,2011年提出请求,已过70多年,纵使贺家主张公法上请求权存在,也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判贺家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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