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招生章程
2020/2/25 13:36:46 www.cn010w.com 点击:275次
星海音樂學院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20年內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辦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398號郵政編碼510006
沙河校區(舞蹈學院、樂器工程系):
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48號郵政編碼510500
第五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准予畢業並頒發星海音樂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招生類別(專業)及招生名額如下:
專業名稱專業方向學制(年)計劃招生人數招生要求(香港中學文憑試)
音樂學音樂學(理論音樂學[學制五年]、應用音樂學)、音樂教育、社會音樂管理、演出製作與劇場管理、四年20人
2,2,1,1(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數學
科、通識教育科)
音樂表演現代器樂演奏、美聲演唱、民族聲樂演唱、鋼琴演奏、管弦
樂器演奏、民族樂器演奏、流行音樂演唱
舞蹈表演舞蹈表演與教育
舞蹈編導舞蹈編導
舞蹈學舞蹈與音樂教育
舞蹈理論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學制五年]、
視唱練耳
錄音藝術錄音工程
藝術與科技音樂科技、樂器修造
表演音樂劇
由於內地每年的招生專業批復時間與每年面向港澳臺地區的招生時間不一致,招生專業可作為主要參考依據,實際招生專業及計劃以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當年專業為准。
第四章報考條件及錄取規則
第七條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含非中國籍)或非永久性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並參加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HKDSE)的考生均可報名。考生持有證件須在有效期之內。
第八條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考生錄取標準為: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達到第2級,數學科、通識教育科達到第1級。
第九條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第十條專業成績達到我校要求,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第五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十一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樂器修造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聽力有要求,請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響聽覺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報考;演唱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發聲器官有要求,請患有發聲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報考;舞蹈表演與教育專業女生身高不到1.60米,男生身高不到1.70米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十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對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專業復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為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对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价并参加了香港中学文凭考试、通過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的外国籍学生(非中国籍),入学后按国际学生进行管理。
第六章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每生每年RMB15000元。住宿費:大學城校區每生每年RMB1700元,沙河校區每生每年RMB1800元。
上述收費項目及金額執行上年度物價標準,如遇學費或住宿費調整,則按新物價標準執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諮詢
第十六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8620-39363636
傳 真:+8620-39363666
電子郵箱:xh39363636@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xhcom.edu.cn
招辦網址:http://zs.xhcom.edu.cn
招辦微信公眾號: 星海音樂學院招生辦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 條 本章程 由學校院長 辦公會討論 審查通過, 適用於星海音樂學院2020年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章程 由星海音樂 學院授權星 海音樂學院 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省和區(市)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省和區的政策、規定為準。